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483民初8498号
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546629.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2份,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约定了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并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须在30天内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总货款的5%,余款须在收货之日起60天内付清。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同年11月1日分两次将电缆交付被告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款1846629.48元。后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余款1546629.48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购销合同、出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实。
被告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546629.4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4662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58元,由被告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金鑫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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