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333号
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735元,共计1510元,由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