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8781号之一
原告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采购合同争议解决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