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嘉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844号
原告:胡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嘉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泰州市姜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三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强、***、***与被告常州嘉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姜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胡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