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223民初2243号
原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94992F。
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渡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6216287XB。
法定代表人:胡世安。
原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物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9800及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付清日止,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2809元),合计426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欧式箱变等电气产品,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被告给付了相关款项,剩余部分质保金没有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截止2022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欠原告质保金39800元没有支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被告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物华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欧式箱变等电气产品,优惠后合同总价为796000元,质保期为一年,结算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付30%、货到通电后付35%、余款质保一年后一次性付清等。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全部货物,被告支付货款75620元,剩余货款3980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物华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42609元范围以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约定尾款39800元应在质保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原告逾期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9800元及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00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元,保全费446元,合计879元,由被告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丹
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