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71号
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士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