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476号
原告: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围子社区张家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31122699661274L。
法定代表人:柴松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娟,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2684XU。
法定代表人:薛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岳石路北大桃园村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86HL2J。
主要负责人:丁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华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