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鲁0829行初57号
原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贺家组。
法定代表人薛志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雨,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麟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兴允,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利东,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传柱,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城建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于建
审 判 员  贾顺启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