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济某某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江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589号 申请人:济***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城区南苑街道***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E6E9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村委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2684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37081100040200054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扬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7万元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