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1945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申请人: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2684X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应付工程款15345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江苏润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应付账款15345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