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胜
执行员朱昊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