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

***与**、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6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1977年7月19日。
被告: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2日出,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
被告: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房屋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合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