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102916323。
法定代表人:陈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华,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573019788。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芬,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反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5.38元,减半收取7127.69元,由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7127.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广西邦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文
审判员 邓耀辉
审判员 刘宇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苑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