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4执1663-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龙村叶屋小组金叶街**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永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粤132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深创展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罚息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2、支付本案受理费55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粤L×××××丰田牌汽车一辆,后本院作出(2017)粤1324执166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粤L×××××丰田牌汽车一辆。2018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974.67元。由于被执行人**的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陈晓冬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