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907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14546135,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
负责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193536,住,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兴旺东路/div>
负责人:姚焕。
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56492,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