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与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9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6135,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
负责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93536N,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旺东路/div>
负责人:姚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856492H,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河,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娣,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