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414***与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黄金花园40幢。
法定代表人:尚扣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