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414某某与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黄金花园40幢。
法定代表人:尚扣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