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28号537室。
法定代表人:刘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陆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华,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