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初4338号
原告: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文德路3号金浦广场金浦购物中心212室。
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该公司员工。(后被撤销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姝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瑞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李现晋、魏征,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姝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成瑞公司与***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0324LK04的《联合设计合同书》;2.***返还设计费10万元;3.***赔偿《送电线路设计软件》损失47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成瑞公司与***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联合设计合同书》一份,约定成瑞公司委托***承担河北省御道口-卡伦庆花沟220KV线路工程项目的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任务。根据约定,成瑞公司已预支付***设计费10万元,并另借给***一套价值47000元的《送电线路设计软件》。***交付设计成果后,施工方在勘测过程中发现其设计存在较多重大错误,完全无法落实。错误问题反馈给***后,其未进行处理,成瑞公司不得不抽调人员进行重新设计。另外,***在合同终止后,仍占用设计软件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故提出上述诉请。
***辩称:成瑞公司恶意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交付的初步设计成果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评审,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要求规范,不存在重大错误,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从事的是初步设计,付出了大量的工作,后因成瑞公司恶意违约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被迫停止,***不应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10万元;成瑞公司出借给***的软件只是软件锁,其从未要求***予以返还,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另行购买了一套软件且支出4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成瑞公司与***签订《联合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20140324LK04号)一份,约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成瑞公司委托***联合承担河北省御道口-卡伦庆花沟220KV线路工程项目的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任务;***根据成瑞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执行,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内容为:河北省御道口-卡伦庆花沟220KV线路工程项目电气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档一份;设计周期为项目勘测数据出具完成后,最迟45天内交付(或双方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协商项目进度);设计工作由成瑞公司在进度、质量、服务等方面对业主总负责,***作为联合设计单位在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内对成瑞公司负责;***在成瑞公司项目经理的总体协调下组织设计,按成瑞公司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规范要求提供电子版施工图(电气专业)设计文件;***负责图纸的设计,并与成瑞公司共同审核,设计成品以成瑞公司的名义和图签出版;在客户提出要求后,***有义务无条件对图纸进行修改,直至客户满意为止;联合设计费用总额为25万元(***的食宿及差旅费用由成瑞公司提供),成瑞公司于合同生效后支付40%作为预付款,交付施工图(电气专业)图纸后支付30%,全部图纸交付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成瑞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合同签订后,成瑞公司向***支付设计费10万元,并出借给***设计软件一套(道恒线路软件及加密狗一套),***开始了设计工作。2014年6月底,***向成瑞公司交付初步设计成果。后成瑞公司将初步设计文件交付能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拓公司),能拓公司再将文件交付承德天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然后由天汇公司上报评审。
2014年7月20日,成瑞公司向***发送《合同违约告知书》,称***截止到2014年7月20日仍未完成交付项目全套电子档设计文件电气专业施工图纸,已严重逾期,并且***对成瑞公司相关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极不配合,对成瑞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要求***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2014年8月25日,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出具《关于冀北卡伦庆花沟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经研设咨[2014]662号),主要内容为:该院于2014年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了冀北卡伦庆花沟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议;初步设计文件经过评审,主要设计技术方案得到优化,工程量得到控制,按照近期招标价格计列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投资合理,建设项目规模与核准意见一致。2014年10月30日,国家电网公司作出批复(国家电网基建[2014]1267号),原则同意卡伦庆花沟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初步设计。
成瑞公司对上述评审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因***拒绝对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能拓公司遂重新委托他人进行设计。该评审意见书系针对能拓公司重新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评审,并非对***的设计成果进行的评审。
成瑞公司提交天汇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能拓公司委托实际设计人***所作的设计存在诸多重大问题,具体如下:1.存在一段线路路径跨省,部分塔位落到内蒙古境内;2.存在一条220KV线路与在建其他线路发生交叉,无法跨越;3.存在两个基塔落到基本农田内,四个基塔落到公益林内;4.未详细测量塔基断面,导致无法确定塔基工程量。***对该份《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并提交评审意见出具前与成瑞公司之间的多份电子邮件,以证明其已经根据成瑞公司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了及时修改与反馈。
针对设计软件损失47000元,成瑞公司提交了北京道亨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与道亨公司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订购合同》。道亨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能拓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从道亨公司购买送电线路设计软件一套,后因能拓公司的原因无法找回,能拓公司于2014年8月向道亨公司挂失,费用为1000元,并在软件激活后一年内不能使用。后能拓公司在2014年8月22日以46000元价格向道亨公司又购买一台该软件。***不予认可,称成瑞公司从未要求其返还过设计软件,只要将软件密码修改一下,重新补锁,发个补丁包即可继续使用,不存在激活后一年内不能使用问题。
上述事实,有《联合设计合同书》、借条、《合同违约告知书》,电子邮件、评审意见书、国家电网公司批复、情况说明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联合设计合同书》系成瑞公司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成瑞公司已向***支付设计费10万元,***已向成瑞公司交付了初步设计成果。2014年7月20日,成瑞公司以***交付的初步设计成果存在重大错误及问题为由,要求***返还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此后,***未能继续进行从事设计工作,《联合设计合同书》在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现成瑞公司及***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出具的评审意见表明***的初步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规范及要求。成瑞公司认为***提交的初步设计成果存在重大错误及问题,但其提交的天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系其单方意见,且成瑞公司与天汇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同时该情况说明涉及的问题与评审意见明显相悖,故本院对成瑞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成瑞公司主张评审意见针对的系其重新提交的设计文件,无据证实,且与***交付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评审会议召开时间、评审意见出具时间明显矛盾。因此,***未构成违约,成瑞公司要求***返还设计费1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计软件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成瑞公司在发出违约通知书时及以后,均未要求***返还过设计软件,该行为不符合常理,并且借条亦未约定返还时间,亦无证据证明***拒绝返还设计软件。道亨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系因能拓公司的原因无法找回软件,但事实上软件并非无法找回,故无论能拓公司另行购买设计软件的事实是否存在,均与***无关。成瑞公司要求***赔偿软件损失47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0324LK04的《联合设计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10元,由原告南京成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锦
人民陪审员 刘洁
人民陪审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