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0816号
原告:北京***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综合区地上1层-B150。
法定代表人:季朋飞。
被告:北京天下共生聚落景观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向群。
原告北京***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下共生聚落景观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