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22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虹桥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耿家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731941451。
法定代表人:杨士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义堂镇陈家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OXU54M。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忠伟,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全镇金牛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1373596Q。
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虹桥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王忠伟、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兰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虹桥加油站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王忠伟、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兰山分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王忠伟、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兰山分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虹桥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