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原告:**,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告: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金牛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