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莱芜市利民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原山路2号4幢101。
负责人:张继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