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909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女,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女,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陶某1,女,200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陶某2,男,200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理人:**,女,系其母亲。
以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济南莱芜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0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营业,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陶家庄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陶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陶奉荣,男,系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刚,男,汉族,系该公职工。
原告***、***、**、陶某1、陶某2与被告***、李营业、山东利民保洁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陶家庄村居民委员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现原告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经交纳的诉讼费8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