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一初字第397号
原告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泽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