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73号 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诉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