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73号
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诉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神钢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