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杏树东方绿野草坪建植基地与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14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杏树东方绿野草坪建植基地,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杏树街道沙家村。
经营人:祝汉伍,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西里10号楼2-3-1。
被执行人:大连三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南二街12-104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扬,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金额包括:本金4442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开执字第14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伟 波
执行员 张 长 斌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