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5963号
原告: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修,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南区清华大学研究院C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R。
法定代表人:刘淑杰。
原告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远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