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73民初889号
原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乾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 丽
审判员 刘 宏
审判员 蒋华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赖俊
书记员 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