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3519号
原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9841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桃源里****。
责任人:杨仁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新衡德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074364905,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33巷**。
法定代表人:文莉。
原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新衡德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