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709号之二
原告:浙江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97620302E,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朱焕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73966566T,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体育场西路9号。
负责人:杨仁委。
被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9841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二楼201室-1。
法定代表人:杨仁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浙江银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国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