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二楼201室-1,组织机构代码:560598418。
法定代表人杨仁委。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9256.9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仲裁受理费、裁决费合计650.2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英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