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1民初1066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后坑村内透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5AA029。
代表人:***(经营者),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岙山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4133U。
法定代表人:方圆。
被告: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内(东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852M。
法定代表人:钱立新。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与被告*先夫、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