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21民初5965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后坑村内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5AA029。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岱山岛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4133U。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与被告*先夫、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