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

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2136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后坑村内透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5AA029。
经营者:郭文华,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先夫,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岙山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4133U。
法定代表人:方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内(东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8582M。
法定代表人:钱立新,董事兼经理。
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与被告陈先夫、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三富五金店负担(多预交的39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清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