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4580号
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育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州润阳园林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吴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