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4民初3913号
原告: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宝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局长。
被告: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战,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诚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槐荫区园林局)、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晶,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656438.0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槐荫区园林局签订《广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代原告建造济南市槐荫区全民健身广场,工程价款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具体结算应在此造价范围内据实结算。之后,经被告要求,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但经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涉案工程造价为8343561.96元,据此,原告共多支付被告工程款656438.04元,被告应对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项予以返还。
被告槐荫区园林局辩称,槐荫区园林局是本项目的监管单位,并未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与本案无任何关系。项目的发包方和施工承建方为三诚公司和景艺公司,景艺公司是项目的合同相对人,应承担责任。900万元工程款全部打入景艺公司名下,槐荫区园林局并未接收任何款项。
被告景艺园林辩称,对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项目工程的结算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效力较低,我方要求重新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工程款,对其要求返还工程款656438.04元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三诚公司欲建设济南市槐荫广场改造工程地上部分景观工程。2009年6月19日,三诚公司与槐荫区园林局签订《广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建设单位:三诚公司(甲方),施工管理单位:槐荫区园林局(乙方),一、1、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包括图纸内所有项目。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二、工程造价,乙方按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Ⅰ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不超过1100万元。具体结算应在此造价范围内据实结算。三、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进场开始组织广场建设的实施,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50%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2、2009年7月30日之前,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工程造价的20%。3、2009年8月30日之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造价的20%。4、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后,甲方按照最终结算值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四、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6月16日。竣工日期2009年9月16日。……”。后三诚公司进行招标,景艺公司作为投标单位中标,由其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均认可三诚公司共向景艺公司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原告提交编制单位为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盖有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的工程结算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经委托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全部工程价款应为8343561.96元,故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工程结算书系原告单方委托,未经过被告认可,对真实性存在异议,且审计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双方对工程价款尚未结算。被告遂申请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并提交由景艺公司单方盖章的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工程量计算表、明细表、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等材料,称原始材料均无法找到,只能从景艺公司的电脑中打印,原告对该宗证据不予认可,称系被告单方出具。双方均未提交原始单据及相关材料,故未进行鉴定。景艺公司提交其单方出具的园林工程结算书,证明工程造价为15359255.06元,因系其单方出具,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联系,本院对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其陈述,“当时我们和三诚公司签订合同时,只审计土建部分,没说审计园林,后来很晚了才让我们审计园林部分。当时让我们审计时也没有施工图纸、没有签证,也没有竣工图,后来是根据现场的表面情况点数审计的,当时三方都去现场,园林局和三诚公司都去人了,去了好几次,意见都统一不起来,对了好几次都对不下去,陆续弄了一两年,后来施工单位就不来了,三诚公司说那就根据现有的情况出个数吧,就出了这个结算书,但这也不是最终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景艺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原告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均认可由景艺公司进行了施工,原告向景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00万元,现原告依据所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主张实际工程造价为8343561.96元,要求景艺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能否依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造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系原告单方委托,其亦未提交出具该结算书所依据的经双方认可的相关材料,工程结算书中未有编制单位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资质的材料,且仅加盖了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无法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故原告对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园林绿化管理局、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64元,由原告济南三诚汇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勃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人民陪审员  吴凤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