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刘战,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史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济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G35济广高速槐荫段绿化工程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因此,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依据***的住所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