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