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北唐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