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680号
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环城路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撤诉。
本案受理费548,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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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毛曼谕
书记员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