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856号

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住所地;开化县环城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313602。

法定代表人:汪燕明,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

被告:**,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开化县。

本院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益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