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856号
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住所地;开化县环城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313602。
法定代表人:汪燕明,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
被告:**,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开化县。
本院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浙江省开化县林场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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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丁益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