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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景观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899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同意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057121874A,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段新民,该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224233722,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北侧鑫苑大都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PQNAXT,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蔚*****楼****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陕西*****景观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〇年 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