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方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家口市方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2民初51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张家口市方圆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五城。
法定代表人:刘钿昌,该公司总经理。
***与***、张家口市方圆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雪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继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