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24民初1859号
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080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