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3850号
原告: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97166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080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东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