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乾鑫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

海门市**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7)苏0684民初2122号 申请人海门市**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4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营业部账号00×××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95349.17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账号32060100111201350006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39760.05,余额不足),上述账号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4月6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