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汾路桥有限公司

辽阳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11执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阳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关岐生。
委托代理人王璐、宋慧,系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住山西省隰县北城新区**iv>
法定代表人田保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成钰罚金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执行人价值27932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