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汾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民初29号
原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隰县龙泉镇古桥北新土坡1号。
法定代表人:田保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丽,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隰县。职务: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县临泉镇新建街瑞都公寓四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武丽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国兴,男,50岁,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锁  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索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