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汾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民初52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古桥北新土坡1号。

法定代表人:田保平,职务:经理。

第三人:张兵,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现住榆次区。

原告***诉被告山西耀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7民终3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第三人于2021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材料款1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无果。第三人借用被告的资质在和顺县交通局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对被告享有2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积极主张,导致其不能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第三人张兵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张兵送达地址,第三人张兵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