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319号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华乐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蔡江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华,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景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竹西街道华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20年1月20日,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井小莉